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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生態環境 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08-27 00:00:00 作者: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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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生態環境局、浦東新區城管執法局、上?;瘜W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上海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

      為了引導企事業單位守法自律,推動差異化監督執法,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8月25日

       

      上海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引導企事業單位守法自律,推動差異化監督執法,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是指本市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確定、調整,并推行以非現場檢查為主的企事業單位(含建設項目)名錄。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生態環境部門對納入本市排污許可管理、符合正面清單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開展正面清單納入、公示、調整、備案、信息維護等管理。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市正面清單管理制度,負責對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寶武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瘜W工業區管理委員會駐區企事業單位開展正面清單的納入、公示、調整、備案、信息維護等管理工作,對區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正面清單的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的企事業單位開展正面清單的納入、公示、調整、備案、信息維護等管理工作,將正面清單報送市生態環境部門,細化、落實相關監督執法和激勵措施。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局的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駐區企事業單位開展正面清單的納入、公示、調整、備案、信息維護等管理工作,將正面清單報送市生態環境部門,細化、落實相關監督執法和激勵措施。

          第五條(編制方式)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和掌握的環境風險隱患、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環境犯罪等信息,綜合開展企事業單位正面清單評定工作。生態環境部門在編制過程中,可以對擬納入正面清單的企事業單位進行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的現場核查,應當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的意見。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企事業單位正面清單評定工作。

          第六條(納入條件)

      環保信用3年均評定為A級的企事業單位,可以納入正面清單。

      具備下列情形的企事業單位,可以納入正面清單:

      (一)1年內開展過現場或者非現場執法檢查的;

      (二)生態環境手續齊全、生態環境管理制度健全、生態環境責任落實到位的;

      (三)配備污染物處理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

      (四)生態環境守法狀況良好,3年內未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編制、更新生態環境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設備(設施),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不存在較大環境風險及以上,3年內未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

      (六)不存在居民群訪、集訪或者信訪積案的;

      (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規定的內容和頻次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可以將與民生保障密切相關、污染物排放量少、環境風險低、吸納就業能力強的小微企業納入正面清單。

          第七條(不納入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一)有生態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自結案之日起3年內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二)追究環境刑事責任的,自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5年內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三)存在惡意偷排、違法傾倒(填埋)危險廢物、偽造監測數據、篡改臺賬記錄、逃避環境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四)從事生活垃圾集中焚燒、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污水處理等的,不納入正面清單。

          第八條(清單調整)

      生態環境部門發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正面清單單位,應當在7日內移出正面清單: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未按照要求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

      (三)未按規定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或修復的;

      (四)建設單位未完成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的,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區域限批的;

      (五)環保信用等級調整為C級及以下的;

      (六)企事業單位合并、破產、注銷的;

      (七)其他應當移出正面清單的情形。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作出正面清單調整3日前,書面告知正面清單單位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第九條(清單公布)

      正面清單有效期3年。

      生態環境部門每年6月5日公布本市正面清單,內容主要包括:企事業單位名稱、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編號(排污登記編號)、正面清單有效期。

      生態環境部門公布、調整正面清單前,應當通過部門網站、政府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示,并說明投訴舉報途徑,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條(監督執法)

      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應當將正面清單單位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污染源監管動態信息庫,實施非現場執法檢查為主的監督執法方式;正面清單單位被列入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范圍的,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

      正面清單單位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及時開展現場應急處置;通過群眾舉報投訴、媒體曝光、案件移送等途徑發現環境違法線索,需要赴現場調查核實正面清單單位的,應當經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通過在線監測數據異常等非現場監管途徑發現正面清單單位環境違法線索的,可以由正面清單單位先行自查并提交書面報告和證明材料,經審核后確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應當經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

          第十一條(非現場檢查)

      正面清單有效期內,執法機構對正面清單單位組織1次以上的現場指導幫扶。

      執法機構對正面清單單位,可以通過生態環境管理數據、自行監測數據或者采用遙感、無人機巡查、走航車、衛星遙感、視頻監控、用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開展非現場檢查。其中,對重點排污單位可以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等物聯網監控系統開展非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激勵措施)

      在有關表彰獎勵活動中,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優先推薦授予正面清單單位榮譽稱號;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對正面清單單位采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三條(保密要求)

      生態環境部門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正面清單單位,應當遵守相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四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2021年9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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